澳大利亚合同法的根源是来自英国普通法。 虽然大致上是按照普通法,在某些方面,合同内容会受到条文法的影响 – 如《2010 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Cth))。
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一个重要要素- 双方都需要付出对价。 换句话说, 如果只是单方作出承诺如赐予某些物品给另一方。 这类的承诺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受益方也应作出对映的承诺或对价 ( consideration)。
报酬
合同法不指定对价价值相比合不合理。 一支普铅笔以对价相换一百美元也能成为使合同有效的对价。
如果对价存在, 口头合同也能生效。 对价规则有一个例外 – 受益方不需付出对价如果赐予承诺是在印章 (seal)书面下签署.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者不需付出对价。就算没付出对价,受益者也能以盖上印章的合同索取承诺者履行赐予的承诺。
履行义务
一般的合同争议可列为以下情况种类
超出时限履行条款
所售卖货物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契约标定
如果受害方有意解除合同, 必须证明被违约条款是基本条款或侵害方还不能在最后忠告所给的延长期间内履行义务。
忽略履行义务抗辩理由
以下介绍免债抗辩 :
合同落空而解除 : 合同落空的因素应属于无法预测的事事
合同了结
合同了结情况有几种
~履行完成
~和协解决
~履行被阻挠
~受害方接受违约方的毁约显示
一但合约被解决, 受害方无必履行未到期的义务. 这些责任跟着合同的解除, 以被废除。
受害方 可从违约方索取损失陪尝。赔偿费额依据损失程度来计算。损失项目应该在合理预测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