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赁

各省有住宅租赁省级的法规。

在西澳,“住宅租赁法1987” 指定住宅租赁应该包含的某些机本条款。

房东不能更改住宅租赁法所标定的条款。

该法规指定西澳县衙享有对租赁纠纷的管辖权.

为了避免触犯这项法规, 最为妥当的徒径是委托房产经纪代劳协商租赁合同条款。

1984年“平等机会法”规定,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残疾,婚姻状况,怀孕,家庭背景或责任,宗教/信仰或政治信念,性取向或性别史等一系列理由而受到歧视。

未成年人(超过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可以申请住宅租赁。

住宅租赁协议包括以下法规被订明项目:
•房产地址;
•您和出租人/物业经理的姓名和地址;
•如果协议是周期性的(仅限开始日期)或固定性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租金数额,付租频率和支付途径;
•您同意的任何特殊条件;和
•主要住宅租赁法的摘要。

被订明住宅租赁协议A部条款及B条款不得更改。您和您的出租人/物业经理可以添加任何协议的附加条款(C部分),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该法案或与租赁协议冲突。任何附加条款也应服从反不合理合同法规。

如果期限以过而租户还没退还单位,租户能在房东的许可下 仍然逗留下来。租赁将自动转变成周期租赁。

周期性租赁条款依据期满租约条款起效。
期满的协议所有条款将继续适用。但是,在定期的前30天不能增加租金

您或出租人/物业经理以书面通知使协议终止。出租人必须给予60天的合约终止通知,而租户必须给予21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