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法之促销行为管制

促销行为管制 (sales practice)

消费法的一部份管制促销行为

以下的行为是违规的
– 为未予定的供应而索求付款
– 为 未予定 广告而索求付款
– 寄送没经征求的信用卡
未予定供应的货品或服务(unsolicited supplies) 是指未被征求而寄送的货品或提供服务。

对没被征求的货品或服务, 供应商不可发出账单索求付款,除非-
-.它合理地相信他有权这么做
– 账单上明显的警示此陈述 – ‘This is not a bill.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pay any money’. (译 – 这不是账单。您不需付任何钱)

触犯者可受到的处罚是
-.若是处罚法人, A$1,100,000 (body corporate);
– 若是个人受惩罚, A$220,000 for an individual.
接受货品后的对待

在三个月之内,供应商可取回(讨回期间)。
接收人无责任对于寄送的货品, 除非货品在三个月内遭刻意损坏货品。

若是接受人要求供应商取回货物,讨回期间将被缩短成一个月。就是说, 过了这一个月后, 接受人对没付钱的货物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任由接受人操纵, 据为己有。

未经征求而提供的广告
除非已受允许, 消费法禁止提供商以此类”服务”索求收费。予先允许是指受益者之前所签署的委托文件。
另一个例外情况是消费法允许提供商发出附有以下明显声明的账单- ‘This is not a bill.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pay any money’. (译 – 这不是账单。您不需付任何钱)。 虽然索求收费是被禁止, 但是此法规允许附有以上陈述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