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澳大利亚的政府管制是属于联邦政府体制,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立法权界依国家宪法分配。
联邦政府议会的立法范围是由宪法第五十二条而定。联邦议会立法权管辖包含以下事项, 税收、外商投资、国防、银行与货 币体系、通讯、州际贸易与海外贸易、商标和专利,以及外交等事务。
对此等事项,联邦议会与州政府议会权力是“并行权力”,也就是说联邦和各州都可以对同样事项立法,但法规条款如有冲突,就以联邦法律为准(第109条)。
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与在众议院。
草案需要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数票 赞同 ,才能成为法律。
若是对任何联邦法规的立法权限产生质疑, 问题由高等法庭或联邦法院审判。
虽然联邦立法权界需要符合宪法第51章所特定事项,实际上,联邦立法权势通过一连串的法院案例逐渐被 扩充, 尤其是关于公司, 税收 与 外交。
行政权
在联邦政府,宪法委任总督为行政特首, 不过需依照议会内阁的参谋而行使。实际上, 政权由总理与内阁成员操使。
内阁由政府部长组成, 以总理为首。其成员是从议会成员当中选拔。 一般是由当选的多数政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