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

目录
概要
品质保章
品质保章 – 退货权利
服务质量保障
促销行为管制 (sales practice)
误导性的促销行为
执行机关
退还押金

概要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或澳洲消费者法(ACL)是国家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法。
ACL是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ACCC)和各州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联合管理和执行。

“消费者”的定义包含购买价格40,000澳元的商品或服务。

ACL 第二章包括以下消费者保护 :
– 禁止商人在贸易或商业上进行误导或欺骗行为。
– 对物品质量确保的责任
– 反不合情理的行为 unconscionable conduct (不合情理的概念行为包含严酷 ,压迫性及苛刻)
– 废除不平等合同条款

ACL 第三章条款针对以下行为/方面:
– 禁止不公平貿易行为,层押式推销
– 货品安全保障规则框架并成立国家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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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保章

消费法之品质保障 “适宜接受的品质” (acceptable quality)
卖商对于品质保障的责任包括:·
– 必须符合的水准为“适宜接受质量“(Acceptable quality – 直译的话为: “可被接受”)
– 品质符合卖商在包装,广告和信息上的质量声明;·
– 符合买方之前与卖方通知的使用目的。

供应商或零售商有义务确保所售的物品具有”适宜接受的品质”(acceptable quality – 澳大利亚消费法第54条款, 澳大洲消费法第54条款)。
“适宜接受的品质” (acceptable quality – 直译为”可被接受的品质”)的制度包含以下的保障 –
– 商品适合一般用途的需要
– 外观端正
– 没有缺陷
– 安全
– 耐用

以上的品质保障要求应该从消费人以客观的角度而定,并且需要考虑到以下事项 –
– 物品的性质
– 价钱
– 在包装或标签上的声明
– 供应商或制造商所对商品所做出的描述
– 其他相连的情况
– 以上事项的符合程度

“适宜接受的品质”的标准未必得达到十全十美的境界, 视情况而定,如物品的性质, 价钱等等。

当物品不符合”适宜接受的品质”
如果货物失效不足于严重程度, 供应商可选择修补,货物对换,回收货物及推钱. 就是说,如果卖方只提议修补,买方没去权索求退货及讨回价钱。
若是严重的话, 以上选择权归于买方。就是说, 买方可选择退货以及索取退款。

判定失责是否严重 –
以下情况是属于物品严重失效 (major failure)
– 从客 关的角度, 一名理智的消费者,当知晓品质缺陷, 不会接受货物
– 货品与供应商之前对品质声明,陈列样本, 示范样本有显著差异
– 货品大致上不能被采用于一般相关的用处
– 货品不能被采用于买方之前告知卖方所需的用途而供应商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把物品为此要求来修更。
– 带有危险

什么情况可坚决退货
买方在以下情况可坚决退货并讨回付款:
– 货物品质遭受严重失效 (major failure);或
– 供应商拒绝或没能在合理期间内修好货物的缺陷。

退货期限
这期限是指从接货品至应当发现缺陷的期间, 这期间长短按照以下因素而定 :
– 货物的类似
– 一般所被派上的用途
– 一般货物有效应用的寿命
– 货品的一般耐久
消费者必须在这段期间之内采取退货权利。

如何实行退货权
买方应该在推货期限之内通知供应商, 并且说明退货理由。
货物归还责任在于买方除非买方需要耗资可观的费用来送还。递送费额是否庞大的因素包括货物性质,体重或行状。

货物失效相应而发生的损失
除了以上的法律援助或救济, 消费者还可索取赔偿一切可合理预料到损失。但不是一切所产生的损失都得到赔偿。所被预料到的损失必须在合理界线的范围里。
在这方面,诸多案例与买卖二手汽车有关。
关键时间是货品过手时的状态。如果能证实潜在缺陷在买下时已存在并使到品质不“适宜被接受”, 卖方必须负责任。

案例
在 Nesbit v Porter 案件里, 售卖的二手车潜在的缺陷是方向遥控箱及减震器遭严重的生銹。 故障6个月过后才显露出来。
就算买方在未买时有机会式车, 这不意味着失去追究潜在的缺陷。但如果买方主动请修车技工检查汽车而发现某些疑问但还未能在购买之前查清实况, 买方可能随 McQuillan v Thomas 案件的判决, 失去主张品质不”适宜接受”的权利。 在 McQuillan v Thomas,买方的修车技工在检查时发现 . 冷却液及机油泄漏,建议买方购买前把 引擎洗净并更加 做彻底的检查, 但买方没依从, 就把车买下。过后才发现泄露的原因是引擎破裂。在出售时,卖方是用机硅密封胶暂时避防解体。

有关投诉范本参考 (消费者投诉), 请流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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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保障

服务质量保障所包含的职责
(a) 服务应以谨慎与足够科技提供服务或近进行任务
(b) 所提供的服务适于买方所报知的特殊用处
(c) 服务将在合理的期限完成

例外情况
– 若是能够证明消费者并没依靠提供商的技术或以谨慎的态度近行提供服务。
– 另一个例外情况 – 若是依靠提供商的技术或谨慎是不合理的。

消费法的服务质量保障不适用于建筑师或工程师在他们专业份内的服务。

服务业者有权力限制本身提供服务的债责(除非施加限制条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 比如债责只限于在次提供服务(除非服务是亲身提供或是家用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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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行为管制 (sales practice)

消费法的一部份管制促销行为
以下的行为是违规的
– 为没定购的供应而索求付款
– 为没定购的广告而索求付款
– 寄送没经征求的信用卡
没定购或未予定供应的货品或服务(unsolicited supplies) 是指未被征求而寄送的货品或提供服务。

对没被征求的货品或服务, 供应商不可发出账单索求付款,除非-
-.它合理地相信他有权这么做
– 账单上明显的警示此陈述 – ‘This is not a bill.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pay any money’. (译 – 这不是账单。您不需付任何钱)

触犯者可受到的处罚是
-.若是处罚法人, A$1,100,000 (body corporate);
– 若是个人受惩罚, A$220,000 (individual)

接受货品后的对待

在三个月之内,供应商可取回(讨回期间)。
接收人无责任对于寄送的货品, 除非货品在三个月内遭刻意损坏货品。

若是接受人要求供应商取回货物,讨回期间将被缩短成一个月。就是说, 过了这一个月后, 接受人对没付钱的货物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任由接受人操纵, 据为己有。

未经征求而提供的广告
除非已受允许, 消费法禁止提供商以此类”服务”索求收费。予先允许是指受益者之前所签署的委托文件。
另一个例外情况是消费法允许提供商发出附有以下明显声明的账单- ‘This is not a bill.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pay any money’. (译 – 这不是账单。您不需付任何钱)。 虽然索求收费是被禁止, 但是此法规允许附有以上陈述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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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促销行为

消费法规定禁止经销商 ‘in trade or commerce’ 进行误导性行为.
误导性行为所针对的行为包括-
– 广告
– 促销
– 报价单
– 言语
– 陈述

豁免情况包括吹捧。不构成法律责任的吹捧例子如 -“绝无仅有的货品”.

法庭在Stuart Alexander & Co (Interstate) Pty Ltd v Blenders Pty Ltd (1981)案例里解释判断吹捧原则 :
“需要一个灵活与实际的态度来断定电视广告是否含有虚假或误导的性质。在此, 需要考虑到公众以适应吹捧物品的广告.” “… a robust approach is called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television commercials of this kind are false, misleading or deceptive. The public is accustomed to the puffing of products in advertising.”

如果夸言以客观的看法能致使对象把声明信以为真,此声明将带有法律责任, 即是若夸言存有虚假,会被即为欺骗行为。

在案例Everyday Australia Pty Ltd v Gillette Australia Pty Ltd (2000), 被审查的夸言是“lasts up to four times longer” (”比一般持耐四倍”)。 法官在裁决词里解释, 若所谓的夸言带有品质的确定性, 此类声明不属为毫无法律责任的吹捧。从客观角度评估, 被质疑的声明会受到电视观众信赖, 所以声称应带有法律责任。

“Excellent condition” (优质的状况的美誉)
在新南维尔州高庭的判决,判官认为卖家 声称光学激光器的品质”优良”不算带有法律责任的谎言, 只能算是促销言行的吹捧而已。

Reebok “EasyTone”鞋案例
Reebok在澳洲被指责发出虚假宣传。以下是被质疑的声称 –
“EasyTone鞋里附有”平衡垫”与流动气流的设备,导致站稳不平衡, 仿如步行在沙滩上,促进肌肉活动,创造了自然的不稳定性,令穿着者犹如行走在沙滩上,促进了腿部3个关键区域的肌肉活动。帮于收紧大腿与小腿11%、及收紧臀部28%。
以上声称毫无依据。
Reebok没对指控做出反驳, 接受控状, 被联邦法院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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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

在西奥,执行ACL法是有州政府经商处的消费法部门。消费法部门对一些有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 消费法部会起诉过失的经商。另一个责任是任务是为不满客户与经商进行调解。

若是无法妥协, 那就需要考虑诉讼途径。初级法院的管辖权是赔偿损失。

初级级法院的管辖权限定数额是A$75000。 在初级法院, 若是案件数额不超越$10,000, 法院不允许聘用法律代表出席。

西澳大利亚举报表格下载官方网页

维多利亚州在线举报官方网页

昆士兰州在线举报官方网页
澳大利亚州在线举报官方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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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押金

时不时, 消费者会对最初所定购的货物有所犹豫, 想改变主意, 但是已经付了押金。

想单方终止定购合约, 但是担心失去押金或顶金, 被卖方沒收。

问题是卖方有没有这个权利。 当一方捨弃契约, 无辜当事方有权索赔因捨弃契约而造成的损失, 但是法律原则所规定上限是不能超越无辜当事方的确承受的损失, 赔偿不应是惩罚性的。

对于卖方是否有权没收全部的押金, 或者是部分而已,所应该针对的问题是无辜方所真正承受的损失。

如果因为合约被买方舍弃,卖方还是能够毫无困难的把货品卖给第三方, 那违约方有权要回大部分的押金,卖方只能扣除一些手续的费用。原理是无辜当事方不能因为对方毁约而得到横财 (windfall), 换句话说,毁约损失赔偿的目的是 补偿性的 (compensatory)而不是罚性的(punitive/penalty in nature)。

在以上的情况里,买方应该要求卖方提供所承受的损失信息, 要求退还 (扣除损失数额后)剩余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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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 Consumer Law 消费法第51条款原文 – 品质保障 “适宜接受的品质”
54 Guarantee as to acceptable quality
(1) If:
(a) a person supplies, in trade or commerce, goods to a consumer; and
(b) the supply does not occur by way of sale by auction;
there is a guarantee that the goods are of acceptable quality.
(2) Goods are of acceptable quality if they are as:
(a) fit for all the purposes for which goods of that kind are commonly supplied; and
(b) acceptable in appearance and finish; and
(c) free from defects; and
(d) safe; and
(e) durable;
as a reasonable consumer fully acquainted with the state and condition of the goods (including any hidden defects of the goods), would regard as acceptable having regard to the matters in subsection (3).
(3) The matters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2) are:
(a)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and
(b) the price of the goods (if relevant); and
(c) any statements made about the goods on any packaging or label on the goods; and
(d) any representation made about the goods by the supplier or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and
(e) any other relevant circumstances relating to the supply of the goods.

澳洲,澳大利亚消费法品质保障